員工被解聘,經濟補償金常以“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一個月工資”怎么算,常成為勞資雙方爭議焦點,對于平時工資較高的“金領”而言,測算標準更有講究。

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今年接到了這樣一起案件:施某于2016年1月4日入職某投資公司,從事分析師工作,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7年3月起,施某的月工資為每月5萬元。2019年8月30日,由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施某一筆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施某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7個多月,按照規(guī)定應該得到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雙方并無爭議??蛇@個經濟補償在計算時究竟應該以哪個“平均工資”為基數,施某和公司產生了爭議。

施某是這么算的:自己目前的月工資是5萬元,乘以4個月,得出了20萬元的補償標準。但公司則是這么算的:施某收入較高,月工資已經超過了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所以適用于3倍封頂的規(guī)定。2017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是8467元/月,以此為基數先乘以3倍,再乘以4個月,所以得出了101604元的最終數額。

雙方的心理預期差了一倍,并且都認為自己的計算方法才是正確的。

讓他們沒想到的是,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施某和公司的算法均不符合規(guī)定,正確的計算方法應該是這樣的:10592元×3倍×4個月=127104元。

為什么最終的裁決結果是這樣的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專家解釋說,這起勞動爭議很具典型性,涉及到一個經濟補償金3倍封頂基數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對于經濟補償金,月工資高于市平均工資3倍的,按市平均工資3倍封頂,年限按12年封頂。

2018年之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統(tǒng)計局會聯(lián)合發(fā)布一個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這個數字會被作為經濟補償金3倍封頂基數。但今年5月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統(tǒng)計局分別發(fā)布了兩組不同的2018年全市的平均工資數據,過去兩局聯(lián)合發(fā)布“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傳統(tǒng)做法不復存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fā)布的是“全口徑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94258元;而北京市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是法人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127107元。

經濟補償金的3倍封底基數到底該以哪個數字為準?實踐中產生了爭議。2019年8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發(fā)布通告稱,經研究決定,將北京市統(tǒng)計部門發(fā)布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由當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由于法人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取代了原職工平均工資,所以新的基數應為127107÷12=10592元。施某應該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是以此為基數進行計算的。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代麗麗

監(jiān)制:趙中鵬、馬楠

編輯: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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